农业设施用地是不可以闲置的。

农业设施用地包括两类:

1、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产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大棚、温室、以及符合“农村道路”标准的棚间道路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直接服务于作物种植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疫病虫害防控设施,农机具存放、有机肥处理和自用种植原材料堆放等场所,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储藏、组织培养等设施用地。

如果农业设施用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由原村集体组织村民恢复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