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稿)》,2021年宁波市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及额度如下:

(一)提取条件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鄞州区、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视作同一区域)内均无自住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二)提取额度

按照先租住后提取的原则,每年提取1次。

1、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每年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年度提取限额。

2、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提取金额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3、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到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按照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补贴与市场租赁自住住房职工可提取月度限额之间的差额提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可根据我市住房租赁价格水平变化情况,调整租房提取额度执行标准,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