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得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由用车部门向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经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机要通信用车等主要在城区内运行的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