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

首次在本市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待遇等待期由“连续缴费满6个月”缩短为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就可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且参保不受户籍限制。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中断的职工医保费,补缴欠费和滞纳金后,中断期间只计算缴费年限,发生的医疗费不报销。如果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补缴后次月起就可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如果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进行补缴,那么缴费3个月后才可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2、强化用人单位的缴费责任

另外,用人单位整体中断缴费的,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单位在职职工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待单位补齐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在职职工恢复医保待遇。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只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3、调整最低缴费年限

凡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职工,退休后无需再缴纳职工医保费即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4、下调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并优化退休待遇享受期限

部分参保职工退休时,因各种原因没有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针对欠费或未参保的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的基数统一调整为补缴当年的最低缴费基数,不再与养老金挂钩。

5、规范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与待遇享受政策

此外,参保职工在是山东省内各地市之间转移接续医保关系的,执行全省统一的转移接续政策。参保职工省内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关系的,职工医保待遇享受至转出地缴费之月底。参保职工自转出地中止参保缴费当月起,3个月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医保费的,自参保缴费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支付超过3个月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医保费的人员,补缴月份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计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6、调整居民医保补缴及待遇等待期相关政策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全省统一为每年的9至12月份,居民在集中缴费期按时缴纳保险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次年1月1日后缴费的,居民只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并于缴费后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低收入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

7、明确新生儿参保缴费政策

(一)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参保缴费的:

1、不跨年度的,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的医保待遇按普通居民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享受次年医疗保险待遇。

2、跨年度的,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参保缴费:

(1)按出生当年和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和次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按自然年度分别享受出生当年和次年的医疗保险待遇。

(2)按出生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自出生次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新生儿出生6个月后参保缴费的:

在出生当年参保的,按出生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按普通居民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享受次年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新生儿出生超过12个月参保的:

参保缴费按普通居民缴费及待遇享受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