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遗体由法医查明死因后,通知家属领回处理。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二百一十三条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

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百一十四条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