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长途客运车辆在凌晨2-5点必须停止运行或者参加接驳运输
2、各市参加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的客运班车,应按照交通部的规定,携带《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和《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行车单》允许夜间通行。
3、对没有参加试点的800公里以上的省内客运班车和省际客运班车,应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线途经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规定夜间运输车辆时间
根据2018年交通部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38条规定: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从事线路固定的机场、高铁快线以及短途驳载且单程运营里程在100公里以内的客运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凌晨2时至5时通行限制。
如果乘坐的大巴车里程超过100公里,且安排的固定线路包含高速公路,在凌晨2时至5是不可以行使的。
根据根据2018年交通部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38条规定,禁止在夜间驾驶客运车辆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司机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应不少于20分钟。
如果夜间长途客车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运输组织是不会组织这个时段的客运活动的。只有符合固定线路,单程运营里程在100公里以内的客运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夜间长途客车连续驾驶低于2小时),不受凌晨2时至5时通行限制,是可以在高速公路行驶。
国家规定夜间运输车辆时间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如下: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