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1933年6月,民国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兵役法》,规定实行征兵制,并建立了预备役制度。”
中华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于1933年6月颁布《兵役法》。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抗日民主根据地、解放区政府曾制定和发布有关兵役内容的法律、法令等,对参加人民军队的政治条件、年龄和对军人的优抚等均有明确规定,但没有制定专门的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重视兵役法的制定工作。1953年3月23日,毛泽东签署命令,成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兵役法委员会,负责领导兵役法的制定工作。1955年7月3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取代以往实行的志愿兵役制。
第一部兵役法是哪年
新中国的第一部《兵役法》是1955年7月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颁布的。
从那时起,我国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建立了定期征兵、退伍制度,建立了预备役制度和学生军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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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兵役法是哪年
新中国的第一部《兵役法》是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从此,我国从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军人待遇由供给制改为薪金制,士兵按军龄领取津贴,干部按职务和军衔发给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