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
将 刑法 第 一百五十一条 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创 | 2023-04-15 12:25:38 |浏览:1.6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
将 刑法 第 一百五十一条 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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