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以外人员购买住房,房屋产权属多人共有,且产权人之间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只能给1名按份共有比例不低于30%的所有权人按规定办理购房落户,其他所有权人(指共有权比例在30%以上的)须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同意放弃办理厦门市常住户口。

2.本市以外人员和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共同购买住房,共有人属直系亲属关系的,允许其中非本市常住人口的业主以及直系亲属办理落户手续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业主及其直系亲属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3.岛外人员在岛内购买商品住房,落户政策与本市以外人员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