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卡坐公交新规如下
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社会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依照本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常住本市的六十周岁以上外埠老年人凭居住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敬老优待证》。
第五条 老年人除享受《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的优待外,还享受下列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