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

①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②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县(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或低于所在县(区)低保标准1.5倍(困难家庭优先保障)

③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无房家庭优先保障)。

2、新就业人员(需同时具备)

①具有大专(全日制)以上学历

②已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③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在本市范围内均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

3、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稳定就业2年以上、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保障。

4、农村困难群体人员在本市工作,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稳定就业满一年的,且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保障。

5、潮州市各级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经市组织、人社等部门确定为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的,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保障。

二、潮州市公租房什么情况会被收回

根据《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潮府规〔2021〕17号)文件内容,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6、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根据诉讼裁决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