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等。

2、调查取证申请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由律师事务所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