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吸纳5人(含5人)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并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9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月),签订6个月以上(含6个月)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 

2.年初至申请认定当期,经营主体吸纳就业20人及以上(含非贫困家庭农村劳动力),累计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比例达到用工总数20%(含20%)以上且贫困人口累计人均年收入达到4000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