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幼儿园法律地位的特点1.公共性 “公法人”。如德国学校 我国无相关概念,但强调学校、幼儿园是为公共 利益而存在的主体。

幼儿园法律地位是依据有行政法性质的《教育法》确定的, 有特殊的注册登记程序,必须经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决定。

目的在于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人才,促进物质文明和精 神文明建设。

教育机构行使的教育权实质上属于国家教育权的一部分。